因下列第(1)至第(7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;因下列第(2)至第(9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;因下列第(2)至第(9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、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,且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、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:
(1)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(若曾复效,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2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3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者核污染;
(8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(符合本合同“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”、“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”和“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”定义的不在此限);
(9)遗传性疾病,(符合本合同“严重肌营养不良症”、“亚历山大病”、“肝豆状核变性”、“成骨不全症Ⅲ型”、“肾髓质囊性病”、“严重运动神经元病”和“运动神经元病”定义的不在此限)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(符合本合同“艾森门格综合征”定义的不在此限)。
因上述第(2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,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、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;
因上述第(1)项以及第(3)至第(7)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因上述第(2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;
因上述第(3)至第(9)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因上述第(2)至第(9)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的,本合同继续有效。